商務部初裁美歐日部分[冷拔無縫鋼管]存在傾銷
商務部網站12月13日發布公告稱,初步裁定原產于歐盟、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存在傾銷,中國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公告表示,將自2013年12月17日起,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其中歐盟公司的保證金比率為17.8%11.4%44.2%三類;日本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則為36.6%;美國方面,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的保證金比率為9.2%其余公司則為39%
文件如下[冷拔無縫鋼管]
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91號關于對原產于歐盟、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的反傾銷初裁決定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91號
發布日期】2013-12-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規定,2013年5月1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年度第2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鋼管產品,不屬于本次調查范圍。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冷拔無縫鋼管]]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存在傾銷,中國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3年12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情況如下[[冷拔無縫鋼管]]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又名P92無縫鋼管、10Cr9MoW2VNbBN無縫鋼管、X10CrWMoVNb9-2無縫鋼管等,英文名稱[]CertainA lloy-SteelSeamlessTubesandPipesforHighTemperatureandPressureServic
具體描述[[冷拔無縫鋼管]]外徑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學成分(wt%中碳(C含量大于等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鉻(Cr含量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9.5鉬(Mo含量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0.6鎢(W含量大于等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強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強度大于等于440MPa合金鋼無縫鋼管,不管是否經過進一步的加工處置。
主要用途[[冷拔無縫鋼管]]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具有較強的高溫強度和抗蠕變性能,主要用于超臨界、超超臨界電站鍋爐和電站汽水管道上。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鋼管產品,不屬于本次調查范圍。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冷拔無縫鋼管]]
歐盟公司
瓦盧瑞克德國公司(Vallourec?Deutschland?GmbH
17.8%
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VA LLOUREC?TUBES?FRA NCE
17.8%
意大利IBF公司(IBF?S.P.A
11.4%
其他歐盟公司(All?Other
44.2%
日本公司
新日鐵住金株式會社
NIPPON?STEEL?&?SUMITOMO?META LCORPORA TION
36.6%
JFE鋼鐵株式會社
JFE?Steel?Corpor
36.6%
其他日本公司(All?Other
36.6%
美國公司
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
Wyman-Gordon?Forg?Inc
9.2%
其他美國公司(All?Other
39.0%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3年12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日本和美國的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冷拔無縫鋼管]]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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